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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质检研发楼增设楼顶发光字项目招标公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2.03        浏览:9782 次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质检研发楼增设楼顶发光字项目 2.招标单位: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质检研发楼增设楼顶发光字项目
   2.招标单位: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质量标准:合格
   6.计划工期:40日历日
   7.招标范围:在东北制药质检研发楼顶制作“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22个LED发光字,由我方负责工程主体结构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由施工单位负责发光字设计,发光字为铝制框架喷红色,大功率LED灯珠发红光,外露光源。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最新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三证合一、独立法人)。
   2.法定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不接受联合体。
   4.根据公司相关要求,同时也为每个投标单位提供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须填写承诺书(格式附后)。
   5.专业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资料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三、报名要求
   1.报名起止时间:2019年2月11日-2019年2月18日17时(工作日8:30-12:00, 13:00-17:00)。踏勘现场时间计划2019年2月13日下午13:30。
   2.报名方式(任选其一):
   (1)现场报名,同时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书为原件。
   (2)电话报名,邮寄证明材料,承诺书为原件;电子邮件发送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报名单位公章),投标时将承诺书原件交给发包人。
   3.发包单位对报名单位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单位需缴纳招标服务费后,才能领取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招标结束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应予以补齐,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无息)。
   4.报名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5.招标服务费用额度: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售后不退不换。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计划开标时间: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
   开标地点: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药集团一药总更楼二楼
五、联系方式
   发包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联系人:王瑞武
   手  机:16609800211
   E-mail: dybwrw@163.com             
   邮  编:110027
   1.招标服务费500元
   单位名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11051000000647850
   开 户 行:华夏银行沈阳大东支行
   开户行联行号:304221041326
   回执单备注:发光字-DYGF/031-2019-ZB-GC004─服务费
   2.投标保证金10000元
   单位名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11051000000647850
   开 户 行:华夏银行沈阳大东支行
   开户行联行号:304221041326
   回执单备注:发光字-DYGF/031-2019-ZB-GC004─招标保证金
   审计监察部监督电话:2580651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3日
 
承 诺 书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自愿参与贵司××项目的招标,现承诺如下:
   一、我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本项目招标,理解并接受贵司的开、评、定标等相关规定。
   二、我司按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所有法人资料及有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持有,不存在失效、虚假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贵司的有关规定,招标过程中不围标、不串标、不泄标,以及不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
   四、在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之内不撤回投标,中标后在贵司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我司自愿接受贵司处理(如: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没收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列入贵司黑名单,取消投标资格三年等),并承担由此造成贵司的经济损失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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