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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治理与修复部分)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9.23        浏览:9414 次
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治理与修复部分) 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单位:沈阳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1项目背景 污染场地为原沈阳东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用地(以下简称东瑞科技)和东北

1项目背景

污染场地为原沈阳东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用地(以下简称“东瑞科技”)和东北制药集团房产处(以下简称“东药房产处”)办公用地,占地面积分别为1.62万m2和0.25万m2,分别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51号和49号,使用权人隶属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药”)。
东瑞科技1983年5月份建厂,2015年6月停产,主要产品为无水乙醇、甲醇钠、醋酸乙酯、食品及药用包装材料。东药房产处1995年开始建设,2010年停止使用,该地块为办公用地,使用期间不涉及工业产品的加工、制造及储存。
根据地方整体规划,这两个地块拟交还政府收储后再开发利用。由于该地块原厂区建厂较早,没有完善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东药作为地块的责任主体开展地块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相关活动。
2016年开始,东药委托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开展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地块地下0~4m范围内主要存在多环芳烃(PAHs)污染,以高环PAHs为代表,根据基于地块未来用途设定的治理修复标准,估算污染土方量约1.2万m3
2018年5月,东药委托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该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并于2018年7月2日通过了专家评审。
根据修复方案,《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采用异位修复方式进行土壤修复处理,故该项目分为“清挖运输部分”和“治理与修复部分”两个部分分别进行。
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清挖运输部分)已于2018年8月13日取得沈阳市环保局铁西分局的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沈环保铁西审字[2018]009号)。2018年8月锦州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内容对该场地进行了原地土壤清挖,施工期间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进行入场监理,沈阳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场地清挖和运输部分的污染场修复效果评估工作,2018年8月27日清挖运输部分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了专家评审。
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治理及修复部分)已于2019年1月10日取得沈阳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沈环保经开审字[2019]0002号)。2019年1月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锦州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内容对原地清挖土壤热脱附处理,施工期间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进行入场监理,并编制完成了监理报告。
本次评估范围为原厂地清挖的污染土壤异位异地修复工程及修复后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对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与《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治理与修复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内容一致,无重大变更。
根据相关部门及文件的规定,受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沈阳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治理与修复部分的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本公司于2019年3月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核查,并编制了检测方案。同时委托大连华信理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15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测采样,对本次采样样品进行了实验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治理与修复部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2工作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08月01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5)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 第42号);
(6)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 2018年第9号文);
(9)《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10)《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
(11)《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12)《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方法(试行)》沈环保〔2007〕87 号;
(13)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14)《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6〕58 号);
(15)《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19.4.16);
(16)《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沈政发〔2017〕17 号)。

2.2标准规范

(1)《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辽宁省地方标准);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7)《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8)《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9)《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10)《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11)《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
(12)《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14年第78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04);
(14)环保部《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75号);
(15)《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 2050-2015);
(16)《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8〕9号)。

2.3项目文件

(1)《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详细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2018年4月;
(2)《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2018年6月;
(3)《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部分)环境监理报告》,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2019年3月;
(4)《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治理与修复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
(5)《关于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治理与修复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经开审字[2019]0002号,2019.1.10;
(6)《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治理与修复部分)施工完工报告》,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场地概况

本地块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北二西路以南,牛心屯一路以北,地块中心位置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23°19'23.5"、北纬41°49'04.7"。两个地块组成一个长方形,总面积约12587.87万m2,南北距离约130m,东西距离约140m。
目前该地块周边主要以商业住宅区为主,北侧距离最近的居住小区为假日普罗旺斯南区,距离仅100m左右;南侧和西南侧基本已全部开发为商住小区,紧邻该地块;在紧邻地块的东侧有一个正在开放使用的幼儿园(东耀幼儿园);地块西侧大片区域原先为铁西区的工厂区,但目前已基本处于拆迁关停状态;东药南厂区(正在生产)位于重工街东侧,与本地块的直线距离大约300m左右;东药原北厂区生产区(目前正在开发为华润万象府商住小区)在本地块的东北方向约500m距离处。
铁西区是东北老工业区的工厂集中区域,历史上区域内存在过大量的各类工厂,距离该地块较近的包括原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厂区(正在生产)和北厂区、原炼焦煤气厂、原沈阳化工厂、原沈阳冶炼厂等。
地块周边的主要潜在污染源的简要信息如下:
(1)东侧隔重工街的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厂区,目前仍然生产。其迁移性较强的污染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但通过气体迁移扩散沉降至土壤后也不易在土壤中形成富集,对本地块影响不大。
(2)东北约300m为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厂区生产区,该厂区始建于1946年,至2015年停产搬迁,历史上主要生产抗生素类、维生素类、心脑血管类、消化系统类、抗病毒类、天然药物类、解热镇痛类、抗艾滋病类、麻醉精神药品类、计划生育药品类、保健品类、诊断试剂类等12大系列、400多种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和制剂产品,在1951~1962年曾经生产过滴滴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滴滴涕、氯苯、二氯甲烷、二硫化碳、丙酮、氯仿、苯酚、石油苯、氰化物、铜、镍等,通过大气沉降和地下水径流迁移可能会对本地块产生影响,但影响应不大。
(3)东侧4.0km为原沈阳冶炼厂,面积37万m2,该厂区在1936~2000年间生产,2007年地块修复完毕后已作为住宅和商业用地开发,资料显示其生产期间的冶炼废气排放导致数公里范围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升高。
(4)东南约1.5km为原炼焦煤气厂,面积13万m2,1958~2006年间生产,2012 年地块修复完毕后已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生产期间炼焦废气排放可能导致周边土壤PAH含量升高。
(5)东南2.1km为沈阳化工厂原卫工街厂区,1939~2015年生产,目前已经停产。其特征污染物——农药、汞等均无高排放源,对本地块影响不大。
(6)该地块附近仍在生产的沈阳电力机械总厂和沈阳电业局电缆厂,在生产过程中的三废排放对本地块影响不大。

3.1地块环境调查结论

3.1.1两期调查结果总结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对两期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1)本场地土壤中重金属普遍检出,超出《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A 级标准的重金属有镉、铬、铜、铅、镍、锌、汞、砷 8 种,超标点位为 S1、S2、S3、S4、S5、S8、S9、S10、S12、S13、S14、S16、S17、S19、S21、S24、S25、S26、S27,污染深度集中在 3.0m 以上。
2)多环芳烃类超出《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A 级标准点位为 S2、S8、S9、S11、S17’、S5-2、S5’、S9-1、S4’、S11-4、S17、S19、S20、S23、S24、S25、S26、S27,超标深度在 4.0m 以上。
3)采集厂区地下水进行检测,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 III 类类标准的有砷、氨氮、氟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和高锰酸盐指数,超过 IV 类标准的仅为初步调查时一口井的砷和氨氮含量。地下水不开采利用的情况下, 对未来地块使用的风险较低
根据两期调查检测结果,场地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及多环芳烃类,结合背景点检测结果,污染物可能来源为周边污染源通过大气沉降、雨水淋溶对场地造成的影响。
 

3.2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

3.2.1修复范围确认

场地以高环 PAHs 污染为主,同时存在零星重金属污染。一个样品的As含量(24mg/kg)略超过修复目标,一个样品的Hg含量(13.3mg/kg)超过HJ 350A值(1.5mg/kg)和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8mg/kg)但低于管制值(33mg/kg)。根据《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中结论,修复目标以整个地块考虑,重金属的暴露浓度为整个地块的平均值,因而地块的重金属风险可接受,修复关注的污染物为高环 PAHs。
调查报告分3层(0~1m、1~2m、2~4m)给出了污染地块的修复范围,提供了拐点坐标。修复方案编制过程中对此进行了轻微调整。一是根据样品 PAHs 含量调整了清挖范围,几个子地块的深度有所增减。二是根据规划院购买的电子地图对坐标进行了更新。污染地块清理范围总面积约1.87万m2,南北距离约130m,东西距离约140m。治理与修复部分主要修复范围为原厂地清挖的土壤量共计13940m³,其中,可直接回填土壤(超过居住用地目标但低于工业用地标准)4960m3;需异位修复土壤(热脱附)8980m3

3.2.2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地块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以下称为:修复方案),综合考虑本地块污染特点、技术筛选和评估结果、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本地块污染土壤治理采用异位异地修复,土壤清挖后,部分土壤运输到东药新厂区作为回填土使用,部分进行异地热脱附处理,具体如下:
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超过居住用地标准但是不超过工业用地标准的污染土壤直接运输至东药新厂区作为回填土利用。这部分理论土方量为4460m3(实方),判断标准为苯并(a)芘<1.5mg/kg且二苯并(a,h)蒽<1.5mg/kg。
其他污染土壤采用热脱附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作为残土排放或者再利用,此项工作在异地开展。这部分理论土方量为8200m3(实方),判断标准为苯并(a)芘>1.5mg/kg或二苯并(a,h)蒽>1.5mg/kg。
至本项目现场勘查阶段,原场地共清挖量为13940m3(虚方),其中热脱附污染土壤8980m3(虚方),工业回填土4960m3(虚方)。需热脱附污染土壤已采用间接热脱附工艺处理,处理后土壤及工业回填土未利用,均在土壤暂存区暂存。
 

3.3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情况

为了使本项目场地修复工程能够安全、有序、按时完成,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在该项目场地修复工程施工前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及准备,同时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工程及环境监理。

3.3.1施工现场及修复方案实施情况

2019年1月11日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内容对该场地进行了土壤回填及热脱附处理,于2019年2月21日完成了施工。施工期间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进行入场监理,并编制完成了监理报告。
本项目利用东北制药新厂区拟建设公用工程区域内硬化区域11000㎡,设置为热脱附区域,其中热脱附工序中筛分工序位于车间大棚内,需热脱附处理的土壤,堆存于热脱附区域。污染土壤处理车间及热脱附区域地面均已进行硬化防渗处理。目前车间内地坪为C20水泥浇筑,厚度为20cm。工作区域增设围堰,确保周边雨水不进入堆体。
本项目土壤暂存区设置在热脱附区域内,未处理土壤和处理后土壤分区堆放。土壤堆存区施工单位已于现场配备足量的防尘网和塑料防雨膜,在取土时,局部打开覆盖的塑料膜,取土后及时覆盖、压实,避免无组织扬尘;施工单位已在现场配备有机物挥发抑制剂,并定期喷洒,在天气恶劣时增加喷洒频率和喷洒量,减少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原厂地土壤清挖量共计13940m³,其中,可直接回填土壤(超过居住用地目标但低于工业用地标准)4960m³,本次热脱附共完成处理土壤9232m3(虚方),故需回填土壤共计14192m3,均尚未回填,于厂区污染土壤暂存区堆放。
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针对需回填土壤制定回填方案,采用逐步回填方式。主要分两部分进行利用,一部分用于厂区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地基周围回填土,回填面积约8500m2,预计土方用量为8000m3,回填区域回填后采用水泥进行硬覆盖,不裸露。剩余部分用于厂区西侧未利用地回填,东药厂区内西侧现有空地15000m2,计划用于回填面积约5000m2,目前尚未规划用途,该部分回填土需在西侧空地建设构筑物前进行回填,预计土方用量为6192m3,回填后区域采用水泥地面进行硬覆盖,不裸露。
评估报告要求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既定回填方案完成回填,应记录回填范围及回填土量,并留下详细档案。同时确保回填范围均地面硬化不裸露,因构筑物要求,实在不能实现硬化覆盖区域应种植绿化植被。

4场地后期环境管理

根据本项目修复效果评估检测结果及表8.1-1统计数据对比可知,本项目热脱附出后土壤及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区域关注污染因子不仅满足修复目标及GB3660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达到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项目热脱附区域位于东药新厂区内,非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故本项目无需开展后期管理。
考虑到本项目对需回填土壤采用逐步回填方式,评估阶段未完成全部回填工作,故对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东药新厂区可回填土壤暂存区的管理,确保土壤回填钱堆体采样防尘网和塑料防雨膜覆盖,防止裸露;
2、每步回填前应制定详细具体的回填方案,针对回填范围、回填土量、回填方式及对应环保防治措施等主要工作内容结合回填场地利用途径进行合理详细设计;
3、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须按制定的回填方案按时按量完成回填;
4、回填时应记录回填范围及回填土量,并留下详细档案;
5、回填过程中做好防尘、防遗撒措施,防止回填过程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6、回填后区域采用水泥地面进行硬覆盖,不裸露,确保回填范围内土壤均地面硬化不裸露,因构筑物要求,实在不能实现硬化覆盖区域应种植绿化植被。

5结论

综合修复工程的施工、环境监理及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检测情况,得到以下结论:
(1)资料审核
本次修复工程完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日志较齐备。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的资料、数据较完备,基本反应了本次修复工程的施工过程。
①根据《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项目(治理与修复部分)施工完工报告》、《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部分)环境监理报告》及施工审核等过程记录材料,修复工程的施工工艺、修复治理范围、修复土方量达到已经《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及实际工程量要求。
②根据《东北制药北二西路49号和51号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部分)环境监理报告》,修复工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与进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施工过程未有周边群众投诉、举报现象发生。
(2)修复效果
根据《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本次处理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采用95%置信上限评估方法,统计可知修复后土壤验收检测数据95%置信上限均小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且样品检测结果最大值未超过评估标准,故可认为土壤热脱附处理达到修复效果。同时对比监测数据可知,本工程修复后土壤验收检测数据95%置信上限、检测结果最大值均小于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可认为本次工程处理后土壤不需开展后期环境监管。
本项目二次污染物采用逐个对比法判断检测数值达标情况,统计可知,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区域各采样点不存在超标情况,即施工过程中该区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较好,未造成区域土壤二次污染。
综上所述,可认为修复效果达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的要求,修复后土壤可以作为建设用土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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